第一条本联盟的名称为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英文名称是Alliance of Industrial Internet,英文缩写:AII。
第二条本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国内外工业互联网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是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本联盟旨在促进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促进供需对接和知识共享,形成优势互补,有效推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切实解决企业现实问题。
第四条本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指导,挂靠单位是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第五条本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秘书处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
第六条 联盟立足于搭建工业互联网的合作与促进平台,聚集工业界和信息通信界的中坚力量及相关机构,服务企业,支撑政府决策,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为实施工业互联网相关政策提供必要支撑。
第七条 联盟任务是着力聚集产业生态各方力量,联合开展工业互联网技术、标准和产业研究,共同探索工业互联网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推进技术、产业与应用研发,开展试点示范,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形成全球化的合作平台。
第八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工业互联网总体、需求、网络、平台、安全、产业、应用等架构及技术研究;
(二)开展工业互联网标准规范前期研究及标准化推进;
(三)开展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等,推动技术产品及应用创新;
(四)开展工业互联网的试点示范,推动相关设备和应用的认证工作;
(五)开展工业互联网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三)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按联盟规则,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承接联盟接到的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组成;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需派代表参加联盟理事大会,如连续三次不参加者,视为自动降级。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联盟受指导委员会指导。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八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推荐、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来自中央的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指导联盟确定发展方向和决策重大事项;
(二)指导理事会制定联盟的战略规划、行动计划、重大专项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工业互联网行业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决定联盟工作组的设定;
(九)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驶第二十二条的第(一)、(五)、(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联盟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指导委员会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增选名额,由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捐赠、资助;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指示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